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与预备役登记第九条有效按照规定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当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