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军事训练与政治工作第十一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上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报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