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上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报请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