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