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章 资格和任用第六条有效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或者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