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

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或者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