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