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非师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基本教育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评聘教师职务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