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