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拖欠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发放。对挪用、克扣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