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服务期未满自行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其在校期间的培养费和专业奖学金,并对其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以后的聘用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追缴资金和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