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