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六条有效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师范学校毕业生,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和任何单位不得聘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