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七条有效非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中学任教满五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师范学校学制和在校学生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