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师范学校毕业生,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外和任何单位不得聘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