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二)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和汛情公告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的;(四)对重大险情不及时组织排除或者迅速上报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