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