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二)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和汛情公告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的;

(四)对重大险情不及时组织排除或者迅速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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