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侵占、损毁和擅自动用、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