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土地、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离任审查:(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四)土地利用审批中行使职权的情况;(五)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