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土地、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离任审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

(四)土地利用审批中行使职权的情况;

(五)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