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