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28Repealed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