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推广和应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规定并拨专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变相转为有偿服务。经营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