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推广和应用第十九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试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向科技示范户提供优良品种、配套物资等,实行优先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实行有偿服务,但当事人各方必须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