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推行科农贸工一体化,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有关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在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供应、资金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