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兴办技术指导和物资供应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经营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和信贷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规定并拨专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不得变相转为有偿服务。
经营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