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十四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协调指导,把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列入本地科技发展计划,并与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配合实施。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团体应积极配合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成果展览、评比竞赛工作,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