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十三条已修改教育部门应当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养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列入教育计划,并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积极兴办农村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劳动者,提高其科技文化素质。普通中等农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招收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入学,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改革农村普通中小学教育,增设农业科技知识课程,为农业生产培养后备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