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推广体系第十五条已修改农、林、牧、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加强与当地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利用技术优势,面向社会,为农业劳动者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