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