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