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