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