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