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公共信息设施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大专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每学期组织开展消防疏散等应急演练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