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