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鼓励选用配备自动灭火装置的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轨道交通、隧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装备,保持其完好有效。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轨道交通车站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商业等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