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古建筑、园林、寺庙等保护区域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外,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