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一条有效古建筑的开发、使用、修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文物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