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界定标准,在每年第一季度重新确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标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