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实时监控信号接入城乡消防安全远程管理系统,接受消防安全远程监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