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第十五条有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材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持资质证书及其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