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