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制镇、集镇城市维护税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