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