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