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Article 11Repealed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