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二)预算批复情况;(三)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预算收支完成情况;(五)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项目拨付情况;(六)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七)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