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作好准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