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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