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人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