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