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五)以房地产抵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